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5條 法規: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5條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薪級如附表。前項職業訓練師,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