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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17條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17條
法規: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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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事業機構遴派其員工參加職業訓練師之補助訓練及進修訓練所需費用,以業務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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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職業訓練師進修訓練,係對在職之職業訓練師施予專業學科、專業術科、教育專業科目或相關法規與知識之一般科目等之訓練。
第12條
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應遴派其職業訓練師參加進修訓練;其他之職業訓練師得視其需要參加之。
第13條
職業訓練師進修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並應將其受訓期間之成績及考勤等資料,通知其服務單位。
第14條
為增進職業訓練師之教學知能,主管機關除辦理進修訓練外,並應經常舉辦教學觀摩研討會及講習會,並安排至事業機構觀摩或實習。
第15條
擔任職業訓練工作滿三年之合格職業訓練師,服務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遴薦其參加國內外進修訓練。
第16條
事業機構遴派其員工參加職業訓練師之補助訓練及進修訓練所需費用,以業務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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