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