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 第39-2條 法規:職業訓練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相關法規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39-2條 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一、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書。二、證書租借他人使用。三、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關於證書效力等級、發證或其他管理事項規定,情節重大。經認證單位依前條規定受撤銷或廢止認證者,其參加技能職類測驗人員於生效日前合法取得之證書,除有前項行為外,效力不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