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 第38-1條 法規:職業訓練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相關法規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輔導及獎勵 第38-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技能競賽。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裁判人員遴聘、選手資格與限制、競賽規則、爭議處理及獎勵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