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4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