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7條 法規: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7條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內,應受本部列管,並依本部指定履行下列義務:一、參加訓練及國際組織技能競賽相關活動。二、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三、擔任講座或指導人員。四、出席技能競賽相關活動。五、協助辦理國內技能競賽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