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職務再設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