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8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8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三、其他收入。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