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將其上年度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每年度辦理成果發表或參訪觀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