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於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應至現場訪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協助及指導,以書面函復申請單位審查核定結果。前項所稱相關專業人員,包括工程、管理、設計、醫事、勞工安全衛生、社會工作及特殊教育等相關專業領域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相關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