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0條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身心障礙證明。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