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6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設立後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及人數。二、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三、薪資發放制度。四、財務規劃。五、期程規劃。六、無障礙措施規劃。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一款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且不得少於四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