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5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5條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三、設立計畫書。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