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