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適當人員或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人員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二、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管理措施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