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9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三章 規範製訂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團體推薦;其經遴聘者,發給規範製訂人員聘書。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