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47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七章 技術士證發證與管理 第47條 技能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得應技能檢定合格者之申請,發給技術士證書。技術士證或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中央主管機關得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於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技術士名冊等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