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45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六章 題庫設置與管理 第45條 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但試題使用逾二年者,不在此限。前項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一、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檢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適用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