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3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43條 選手於競賽過程中認有爭議,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不服處理結果者,應立即向大會表示異議。大會應開會立即處置並作成紀錄。競賽結束後提出異議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