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 第35條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
- 第36條競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錄影或拍照。但經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37條選手操作機具設備應注意安全,機具設備因操作疏失致故障者,應自行排除,不另延長時間。故意損壞競賽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者,應負…
- 第38條競賽過程中,選手因故須離開競賽場地時,應經裁判長同意,並派專人陪同,不得逾十五分鐘,身心障礙者不得逾二十分鐘。前項選手離…
- 第39條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競賽場地。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
- 第41條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未改善者,由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會議,決議扣除總分百分之五處分後,當場告知選手:一、競賽中未經裁…
- 第42條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競賽資格,不得繼續參賽,其競賽總成績以零分計算:一、冒名頂替。二、傳遞競賽相關資料或信號,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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