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8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五章 競賽規則 第38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因故須離開競賽場地時,應經裁判長同意,並派專人陪同,不得逾十五分鐘,身心障礙者不得逾二十分鐘。前項選手離場時間照計,不得扣除。選手逾前項所定時限者,取消其當日(場)競賽資格。但非可歸責於選手個人行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