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9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五章 競賽規則 第29條 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特殊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應整組報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