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三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 第10條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二人;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三人。裁判長得依其職類需要,推薦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人,協助競賽事務或機具設備維護。前二項之裁判、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得視競賽實際需要增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