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五章 追蹤查驗及複驗 第13條 前條追蹤查驗、限期改善或複驗,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