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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6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6條
法規: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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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第三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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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動檢查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投資受檢事業單位達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二、現與或曾與受檢查事業單位事業…
第3條
勞動檢查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雇主、工會或其他從業人員得於檢查結果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異議:一…
第4條
第二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員適用之。
第5條
第三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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