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2條 法規: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2條 勞動檢查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投資受檢事業單位達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二、現與或曾與受檢查事業單位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發生非屬執行檢查職務所致之糾紛,而為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依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檢查事業單位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