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二章 勞動檢查機構 第7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查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第三季,公布前一年之勞動檢查年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