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三章 勞動檢查員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應開列封存物件清單及貼封條。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二、封存物件名稱。三、封存日期。四、法令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