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應開列封存物件清單及貼封條。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二、封存物件名稱。三、封存日期。四、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