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 第31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31條 代行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應主動出示代行檢查證,並告知雇主指派人員在場。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合格者,應即於原合格證上簽署,註明有效期限;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陳報所屬代行檢查機構函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前項不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第一項之代行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