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7條 法規: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二章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7條 檢查機構對第五條之申請,應依其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並得就該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實施檢查。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