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4條 法規: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