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0條 法規: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五章 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第20條 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第一項所定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如附件十六例示施工方法變更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