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法規: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3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每週應確認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採必要之措施。其採用自然通風之坑內作業場所,於季節更換之際應每日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