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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目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17條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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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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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議,…
第12條
職安署於審核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事項、經費、實施計畫預期效益,決定補助額度。
第13條
職安署得依實施計畫之特性,分期辦理撥款,必要時,得採期中及期末審查。
第14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職安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評估,以落實計畫之施行。
第16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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