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14條 法規: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4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