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