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4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34條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