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1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其他保障 第31條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