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0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其他保障 第30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限制。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