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5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第15條 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派員列席。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併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