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規則所稱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顧問人員),指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並任職於顧問機構,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顧問服務之人員。前項顧問人員之類別如下:一、提供工業防火防爆技術服務之人。二、提供工業通風技術服務之人。三、提供暴露評估技術服務之人。四、提供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之人。五、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服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