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6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6條 標示應力求簡明,並以文字及圖案併用。文字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以辨識之字體。前項標示之文字書寫方式如下:一、直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二、橫式: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依箭號方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