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4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自動檢查 › 第六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第84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前項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有必要時得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會同實施。第一項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有實施之能力時,得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