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8條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