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8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三節 木材加工機械 第68條 雇主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手推刨床、截角機等合計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指揮木材加工用機械之操作。二、檢查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三、發現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四、作業中,監視送料工具等之使用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