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
- 第51條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一、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二、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
- 第52條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未裝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 第53條雇主對於傳動帶,除應指定在不用時應掛於適當之支架外,並應規定不用時不得掛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
- 第54條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 第55條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
- 第57條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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