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8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8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