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下列規定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所需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
一、飲水處所及盛水容器應保持清潔,盛器須予加蓋,並應有不致於被有害物、污水污染等適當防止措施。
二、不得設置共用之杯具。
三、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其水源非自來水水源者,應定期檢驗合格。
四、非作為飲用水之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必須有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5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並防止鼠類、蚊蟲及其他病媒等對勞工健康之危害。
- 第316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底板、周圍牆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體污染之虞者,應予適當消毒。
- 第317條雇主對於受有害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場所,應予適當之清洗。前項工作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應採用排水良好之適當構造,或使用不…
- 第318條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前項設備,應依下列…
- 第319條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 第321條(刪除)
- 第322條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二、餐廳面積,應以同…
- 第323條雇主對於供應勞工之餐食,應保持清潔並注意營養。
- 第32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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